
财政部长对从中国大陆、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尼龙薄膜产品征收反倾销税,因为相关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,导致了本土产业的损失。规定自2025年3月11日颁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,有效期为四年。根据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的调查结果,发现来自中国大陆、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尼龙薄膜产品存在倾销行为,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失,且发现倾销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反倾销税针对厚度不超过0.25毫米的尼龙(聚酰胺)薄膜或箔片进口产品征收,这些产品在关税税则中的税号为ex3920.92.10和ex3920.92.99,原产于中国大陆、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