佐科总统正式解除海沙出口限制,尽管这种出口自20年前就已被禁止。海沙出口政策自贸易部长发布了两项新法规的修订版,作为2023年关于海洋沉积物管理的第26号政府法规(PP)的实施,以及海事和渔业部(KKP)提案的后续修订。这两项法规是《2024年第20号贸易部长条例》,涉及《2023年第22号贸易部长条例关于禁止出口货物的第二修正案》和《2024年第21号贸易部长条例,关于《2023年贸易部长条例第二修正案》有关禁止出口货物的条例》。这两项贸易部长法规的修订是2023年第26号政府法规的授权,也是海洋事务和渔业部(KKP)作为海上沉积结果管理监督机构的提议。
海沙出口只有在满足国内需求后才能进行,只要满足国内需要并符合法律规定,就可以确定以海沙形式出口海上沉淀产品。监管海沙出口的目的符合2023年第26号PP,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克服沉积作用,沉积作用会降低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容量,影响海洋健康。此外规范海沙出口可以优化海洋沉积结果,有利于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发展和恢复。可以出口的海沙类型受2024年第21号贸易部长条例的监管,该条例参考了海事和渔业部长 2024年第47号关于出口海上沉积沙规格的法令。为了能够出口相关海沙,必须根据2024年贸易部长第21号法规满足多项规定。相关规定被指定为注册出口商(ET),拥有出口许可证批准(PE),并拥有验船师报告(LS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