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尼5月1日起发布的贷款所得税这样来计算

【千岛译制】4月11日讯,印尼政府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对金融科技平台征税,征税的税款包括所得税(PPH)和增值税(VAT)。

根据规定,对金融科技提供商征收增值税(VAT)。同时,对于点对点贷款或网贷,政府还对贷款利息征收所得税(PPH)。

根据第23条PPH,如果放贷人是居民纳税人和常设机构,放贷人收到或赚取的利息应按利息总额的 15% 缴纳。

除第 23 条pph外,如果收款人是常设机构以外的外国纳税人,税务总局还对利息征收总额的 20% 或根据协议规定征收第 26 条PPH,以避免双重征税。

例如,A公司通过B公司向 C公司贷款2,000 万盾和 Z(新加坡居民)贷款3,000 万盾。贷款必须在 24 个月内偿还。A公司 每月必须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为 100 万印尼盾或每月贷款总额的 2%。然而Z 没有向B公司提交住所证明。B公司向贷款接受者收取了 200 万印尼盾的管理费,向贷方收取了贷款利息的 0.1%。

1. A不扣除通过B公司支付给贷方的贷款利息所得税。

2. 每月支付给贷方的贷款利息金额为:

 PT C =(2000 万印尼盾/5000 万印尼盾)× 100 万印尼盾 = 400,000 印尼盾。

Z  =(3000 万印尼盾/5000 万印尼盾)x 100 万印尼盾 = 600,000 印尼盾。

3. B公司需要扣除向贷方支付的贷款利息,即:

 PT C 第 23 条所得税为 15% × IDR 400,000 = IDR 60,000。

 Z 的第 26 条所得税是 20% x 600,000 印尼盾 = 120,000 印尼盾。
4. 如果 PT C 通过 PT B 向 PT A 以外的贷款接受者提供贷款,PT B 可以代表 PT C 就 PT C 在 1 个纳税期收到的所有利息收入做 1 份扣除证明。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 Z 。

5. PT B 从贷款接受方(PT A)和贷方(PT C and Z Ltd)收到的管理费收入,不征收预扣所得税。上述收入必须在 PT B 的年度 SPT 中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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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IndonesiaDai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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