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2%的增值税税率征收方案分为两种,第一种是使用销售价格或进口价值作为征税基础DPP,第二种是其他价值形式的DPP。第一种专门针对未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关区内进口应税货物和/或交付应税货物(BKP),应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用12%的税率乘以销售价格或进口价值的DPP。对于不属于奢侈品的BKP,应缴纳的增值税征收方案是通过将12%的税率乘以另一个形式的DPP来计算的,该价值按进口价值、售价或替代品的11/12计算。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,应纳增值税按照12%的税率乘以销售价格的11/12的DPP来计算。自2月1日起才适用应纳增值税按照销售价格或进口价值作为DPP来计算。